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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2020-07-07 14:15:00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教厅〔2020〕5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兰州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有关高等学校,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厅直属有关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甘发〔2019〕28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9〕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报考师范专业,提高师范生生源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委编办制定了《甘肃省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攻读师范专业,在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开展师范生公费培养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甘肃省在以西北师范大学为主的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省级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培养院校按照《甘肃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各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培养能力,统筹制定年度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根据各市(州)教师需求,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按照考生生源地,分市(州)招生,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2020年在西北师范大学实施400名公费师范生培养工作,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培养规模,主要面向偏远市(州)和区县级及以下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培养师范类本科专业的学生。
  第五条 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学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各地、各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公费师范专业、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省教育厅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相关专业。
  第三章 履约任教
  第七条 公费师范生、培养院校和生源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甘肃省师范生公费培养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市县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一年。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第八条 公费师范生由于志愿到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县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市县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市县就业,经所在学校、生源所在市(州)和接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市县就业手续。
  第九条 各地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公费师范生就业的各项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违约退缴资金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使用,其中公费教育费用资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50%的违约金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的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具体办法等相关政策。同时要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间报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报名前须按照有关程序经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研究生毕业后按期回到生源市(州)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可保留公费师范生身份至研究生毕业,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不享受公费教育教育经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可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三条 具有推免资格的公费师范生须经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后可进行推免,承诺研究生毕业后按期回到生源市(州)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公费师范生可申报“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到生源市(州)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累计6年。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专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助标准:公费师范生按照每生每学年1万元(其中:生活补助费4500元)。生活补助资金由培养学校按照每生每月45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学校培养成本,对公费师范生的资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鼓励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十六条 各地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十七条 各地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各地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要把培养优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省属师范类本科院校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编制市(州)域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有关要求,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所需编制。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费师范生培养工作。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现行公开招聘政策规定,会同教育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编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培养经费。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培养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构建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遴选优秀的公费师范生到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教育实习。推进直属师范类本科院校统筹各类资源,建设教师教育基地,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集中最优质的资源用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直属师范类本科院校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公费师范生授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落实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幼儿园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市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把师范生公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甘肃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的公费师范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
  甲方:                                          (培养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市(州)教育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为做好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及就业工作,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经甲方和丙方审核,认为乙方符合公费教育师范生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将公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收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公费师范毕业生报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和推免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办法,录取公费师范毕业生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或本人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按月领取生活补助。延长修读年限期间,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按照甘肃省公费师范生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相关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市县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不少于六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至少一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培养期间可报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报名前须按照有关程序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承诺研究生毕业后按期回到生源市(州)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可保留公费师范生身份至研究生毕业,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不享受公费教育教育经费补助。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可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十六条 具有推免资格的须经生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后可进行推免,承诺研究生毕业后按期回到生源市(州)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可申报“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到生源市(州)从事农村教育教学工作累计6年。除上述情形以外,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提出公费师范生年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八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九条  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至少一年。保证公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报考全日制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视同违约处理。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约定从事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数(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甲、乙、丙三方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或规定,在保证没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且也不会与各自承担的涉及其他方面的义务相冲突的情况下,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实际履行本协议,否则视为本协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未满18周岁,除本人签字外,须由其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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